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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贱啊!泉州有人偷死者骨灰敲诈勒索!

东南早报  2015-06-09 15:39

连死人的钱也想赚,饶某后和饶某华实在疯狂!他们盗窃宏福园的骨灰,想敲诈园方25万元。近日,丰泽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,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两年半。

去年10月下旬,饶某后和饶某华在江西老家,预谋以盗窃墓园骨灰的手段敲诈勒索钱财。他们驾驶摩托车从江西上饶出发,一路向福建驶来,沿途伺机作案。10月31日,他们来到北峰街道的宏福园,并到墓区踩点。

次日晚上,他们来到园区将三个墓碑撬开,把骨灰盗走,尔后将骨灰藏匿在园区内的水泥槽内、树下。11月1日,他们返回江西老家。6天后,饶某华拨打宏福园的联系电话,告知骨灰被盗的情况,并于当晚8时许,向该园负责人王某某发短信,威胁该园不得报警,并索要25万元,否则要让死者家属知道骨灰被盗情况,从而使死者家属与园方产生纠纷。

宏福园向警方报案,并与饶某后、饶某华讨价还价以拖延付款,11月21日,双方商定以5万元成交,饶某后和饶某华将银行卡号发给王某某,要求他当日下午将款项汇入卡号。11月25日下午,饶某后发现园方并未汇款,即向王某某发短信告知藏匿骨灰盒的地点。次日,园方找回了骨灰。

11月28日,警方赶到江西省上饶市,将饶某后和饶某华抓获归案。为何后来饶某后发信息告知园方骨灰的藏匿地点?饶某后和饶某华供述,因宏福园多日未付款,他们觉得园方可能报警了,担心被抓,便告知了骨灰的藏匿地点。

经审理,法院认为,饶某后和饶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合伙采用要挟手段,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该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因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。

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RD-WRAP: break-word;FONT-WEIGHT: 700">骨灰盒丢失能否要求精神赔偿?

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今年清明时节,我从外地回来祭扫已去世的父母。当我到了陵园后,发现父母的墓穴有明显被撬动过的痕迹,仔细检查发现,父母的骨灰盒竟然不见了。我为此事找到陵园的领导,他们也很重视,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,但仍然没有找到。我非常生气,要求陵园赔偿精神损夫,但陵园仅同意退还寄存费和赔偿骨灰盒损失。我想到法院起诉,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我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?

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RD-WRAP: break-word;COLOR: #8b0000">【解答】

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RD-WRAP: break-word;COLOR: #8b0000">你将父母的骨灰存放在陵园,依法与陵园形成保管关系。陵园依约应妥善保管你父母的骨灰盒,但陵园并未履行该保管义务,导致你父母的骨灰盒丢失,构成违约,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,退还寄存费并赔偿骨灰盒损失。另外,骨灰也是死者亲属用以寄托哀思的物品,骨灰的丢失势必会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,影响死者亲属对其长辈的祭奠,而且也容易使不特定的第三人认为死者亲属不孝,从而造成其社会评价的贬损,因此,骨灰应属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。

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4条之规定: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对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,如未造成严重后果,人民法院一般会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在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同时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由于骨灰的丢失是性的,也不可逆转的,因此,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。你可以请求法院判令陵园返还寄存费、赔偿骨灰盒损失,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MAX-WIDTH: 100%;FONT-FAMILY: 微软雅黑;PADDING-BOTTOM: 0px;PADDING-: 0px;PADDING-LEFT: 0px;MARGIN: 0px;LINE-HEIGHT: 1.4;PADDING-RIGHT: 0px"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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